(2015)乾民初字第00955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司某某与畅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0095501389号原告任育婷原告司文强司某某,女男,19881982年73月2627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王村镇任家村二组住乾县王村镇大王村*组,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88072635696104241982********。。被告史党博被告畅海莉畅某某,男女,19881983年5月923日生,汉族,陕西省乾县人,住乾县王村镇大王村十组住乾县王村镇大王街道,村民。身份证号码:6104241988050935946104241983********。。原告任育婷与被告史党博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司文强司某某与被告畅海莉畅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任育婷于原告司文强司某某于2015年81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递交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任育婷申请撤诉原告司文强司某某申请撤诉,是其意思的真实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育婷撤回起诉准许原告司文强司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育婷承担由原告司文强司某某承担。审判员 景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一日书记员 李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