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涿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任秀霞与卓海婚姻家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秀霞,卓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涿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任秀霞。被执行人卓海。任秀霞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涿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卓海婚姻家庭一案中卓海应给付任秀霞一年抚养费和汽车折价款共计15320元,卓海依照同一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任秀霞婚姻家庭一案中,任秀霞应给付卓海房屋折价款170000元,案号为(2015)涿执字第208号。两案执行标的相抵顶后,任秀霞申请执行卓海一案终结执行,卓海申请执行任秀霞一案,任秀霞支付卓海为1546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涿执字第217号任秀霞与卓海婚姻家庭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玉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唐岩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