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2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郑威与许庭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405号原告郑威,男,198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许庭娟,女,1972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威与被告许庭娟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威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郑威以被告许庭娟多方欠债,躲债不接电话,其无法承受店铺拖延导致的更多经济损失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郑威负担。代理审判员陈静二○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叶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