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黔县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燕某一审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燕某,杨某,易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黔县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燕某,男。申请执行人燕某,男。申请执行人燕某,男。申请执行人燕某,男。申请执行人燕某,女。申请执行人杨某,女。被执行人易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燕某等六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易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调查被执行人易某现在监狱服刑,暂无收入来源。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在申请人燕某等六人未受偿债权为赔偿款109360.40元及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5)黔县执字第30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燕某等发现被执行人易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田伦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徐雁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