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法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莫飞与苏理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法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莫飞,农民。被执行人苏理光,农民。本院在执行莫飞申请执行苏理光关于身体权纠纷一案,执行人苏理光尚欠申请执行人莫飞赔偿费6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苏理光无财产可供执行,至今尚有6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州县人民法院(2013)龙民初字第65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今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农恩华审判员 邓昭建审判员 吕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覃敏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