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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执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黎龙与王国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龙,王国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黎龙,男,汉族,1987年8月24日生。被执行人:王国发,男,汉族,1966年9月5日生。该案申请执行人黎龙与被执行人王国发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4)湖民二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标的的本金为80.17万元,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执行。经本院依职权调查,被执行人在强制执行164476.27元之后,查再无可供执行财产,拟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湖执字第7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 敏审判员 万德平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