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句执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与杨本美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句执字第56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华阳东路*号。代表人殷兆兵,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胡君承,系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杨本美。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杨本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句商初字第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返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9407.59元、利息2954.94元、滞纳金555.39元、超限费15.8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3元、公告费3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并申请要求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执行,故本案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张厚祥审判员 戴遐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子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