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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湘法执恢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奇才、李彩练金融借款合同申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奇才,李彩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湘法执恢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宏,董事长。被执行人罗奇才。被执行人李彩练。申请执行人湘乡市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奇才、李彩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依据生效的本院(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确认:一、被执行人罗奇才、李彩练于2014年4月3日前一次性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46807元及利息(至2014年3月27日止的利息共计为103768.71元,之后的利息按实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二、二被执行人共同支付申请人律师费8000元。另二被执行人应承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564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罗奇才在湘乡市交通局、湘乡市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程款待付收入406000元予以扣留。另经查:二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湘乡市人民法院(2014)湘法民二初字第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 韧审判员 杨 勇审判员 沈振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二条恢复执行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一)执行完毕;(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终结执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