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辖终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政分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政分公司,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辖终字第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永刚,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城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原审被告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贵林。上诉人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青岛市政分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9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青岛市市南区,故本案应由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在原审民事诉状中的诉讼请求、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及提供的证据显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纠纷案件,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不动产位于青岛市城阳区,故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秀强审判员 李 敏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雪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