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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薄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薄某负担。审判员  张兆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瑞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