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2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2252号原告:薄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薄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薄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薄某负担。审判员 张兆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瑞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