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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历民初字第1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刘效国与董铁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效国,董铁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1405号原告刘效国,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王海东,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琳,山东元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董铁同,男,1984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原告刘效国与被告董铁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效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效国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效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效国负担。审判员 董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孟晓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