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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2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完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完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2123号原告张某,女,1977年1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完某,男,1979年9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完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张广海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周俊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