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中刑执字第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乃子江.库尔班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乃子江,乃子江.库尔班江
案由
猥亵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昌中刑执字第391号罪犯乃子江.库尔班江,男,1980年7月2日出生,维吾尔族。现在昌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人民法院2013年11月13日以(2013)玛刑初字第1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乃子江.库尔班江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昌吉监狱于2015年7月27日以罪犯乃子江.库尔班江服刑期间确有悔���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乃子江.库尔班江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五日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获得监狱表扬。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乃子江.库尔班江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乃子江.库尔班江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至2016年4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吴世峰代理审判员 帕提扎提代理审判员 赵 丽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