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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雷志强、雷金华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雷志强,雷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诉前保字第162号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维湘,系该联社理事长。被申请人雷志强。被申请人雷金华。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诉讼前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雷志强、雷金华所有的银行存款38628.4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2015年7月20日,本院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雷志强、雷金华所有的银行存款38628.45元。2015年8月3日,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偿还借款的相关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嘉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陶平审 判 员  肖成忠人民陪审员  王志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