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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许从传、安徽省庐江县兆发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等与熊其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许从传,安徽省庐江县兆发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熊其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3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许从传,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公民身份号码×××2851。委托代理人:杨杰,广东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古胜中。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安徽省庐江县兆发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庐江县白山。法定代表人:夏立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光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白山镇白山。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熊其光,男,汉族,1956年9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新城办事处富贵居委富贵花园别墅区侨新苑一街*号房,公民身份号码4414021956********。再审申请人许从传、安徽省庐江县兆发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熊其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梅中法民二终字第1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及传票等诉讼材料,致使兆发公司未能参加诉讼,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程序不当。兆发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十)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十)项、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张 磊审 判 员  郑兆麟代理审判员  郑华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黎嘉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