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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涵民初字第2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郑能武与赵根柱、梁山高新汽贸有限公司、周宝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能武,赵根柱,梁山高新汽贸有限公司,周宝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涵民初字第2275号原告郑能武,男,1983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法定代理人郑保平(原告父亲),男,195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委托代理人林厚力(特别代理),男,194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被告赵根柱,男,197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被告梁山高新汽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57775754-2,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梁山镇工业园区孙庄大桥南1公里(新宇挂车厂对过)。法定代表人李彦平。委托代理人史作华(特别代理),山东金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宝军,男,1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委托代理人兰友鹏(特别代理),福建名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3579006-6,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中区吴泰闸路107号。负责人游春迁。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9809493-3,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济宁高新区金宇路48号(火炬工业园内)。负责人逯雨振,经理。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5492144-4,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街道清荣大道46-1号福清市兴隆市政工程公司综合楼第三层。负责人李振胜,经理。本院受理原告郑能武诉被告赵根柱、梁山高新汽贸有限公司、周宝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梁山高新汽贸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梁山高新汽贸有限公司是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山东省梁山县。同时,被告赵根柱、周宝军的住所地是山东省金乡县,梁山县和金乡县同属于济宁市,相距几十公里。无论是梁山县人民法院或者是金乡县人民法院对本案管辖更为适宜。因此,本案应当移送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或者金乡县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地在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梁山高新汽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梁山高新汽贸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梁山高新汽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远代理审判员 林 珊人民陪审员 黄国晖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陈丽君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