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郭俊先与关延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先,关延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郭俊先,女,1965年8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关延青,男,1965年3月6日生,汉族。郭俊先申请执行关延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关延青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郭俊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关延青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3341.1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魁审判员 王百合审判员 刘圈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孔绍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