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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郭俊先与关延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俊先,关延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郭俊先,女,1965年8月1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关延青,男,1965年3月6日生,汉族。郭俊先申请执行关延青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民终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因关延青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郭俊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关延青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13341.11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魁审判员  王百合审判员  刘圈子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孔绍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