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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民初字第0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蔡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民初字第01629号原告蔡某某,女,1987年6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崔海六,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男,1986年11月9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某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倪 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孔维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