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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商初字第23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山东广大铁塔有限公司与宁夏中新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广大铁塔有限公司,宁夏中新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商初字第2323号原告山东广大铁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同福,董事长。被告宁夏中新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旭辉,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大铁塔有限公司与被告宁夏中新能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己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广大铁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32元,减半收取4966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师贤审 判 员  侯秀华人民陪审员  董连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秀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