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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5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刘静与肖秀菊、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静,肖秀菊,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5237号原告刘静,无职业。委托代理人朱米娜,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娟,天津安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秀菊,天津市无线电。委托代理人蔡延年(被告肖秀菊之夫),天津人民出版社退休干部。被告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津汇广场写字楼2座26层02单元。负责人代建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秋实,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东,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静与被告肖秀菊、北京怡然居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静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春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 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