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建军与谢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军,谢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赵建军,农民。被告谢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军与被告谢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军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赵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