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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徐民初字第1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建军与谢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建军,谢志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徐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徐民初字第1177号原告赵建军,农民。被告谢志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军与被告谢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军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建军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原告赵建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琳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