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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第6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蒋勇与成都海天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勇,成都海天药房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第6272号原告蒋勇,男,汉族,1984年9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营山县。被告成都海天药房。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安蓉路。法定代表人陈昭星,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勇诉被告成都海天药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蒋勇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海天药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勇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海天药房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蒋勇负担。审判员 秦 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