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民一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洪某某诉熊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某某,熊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富民一初字第1716号原告洪某某,女,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被告熊某某,男,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某某诉被告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洪某某于2015年8月3日以“因各方做工作庭外和解,双方愿意重归于好”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洪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系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洪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周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