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依刑立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张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宝贵,朱宝贵以被告人王庆丰、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依刑立初字第1号自诉人朱宝贵,男,194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依兰县第二中学退休教师,住依兰县依兰镇纺织桥社区服务小区*组。身份证号码。自诉人朱宝贵以被告人王庆丰、张某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侵犯通信自由罪、报复陷害罪、虐待罪、侮辱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对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搜查罪、侵犯通信自由罪、报复陷害罪、虐待罪、侮辱罪的控诉缺乏罪证;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徇私枉法罪不属于刑事自诉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朱宝贵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张 林人民陪审员 梁海涛人民陪审员 李宪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郝珊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