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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许立二民终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秋红与被上诉人丁遂均票据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b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秋红,丁遂均

案由

票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许立二民终字第1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秋红,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丁遂均,男。上诉人赵秋红与被上诉人丁遂均票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5)禹民一初字第17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赵秋红上诉称,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最终的票据责任人是上海郝德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赵秋红不是本案票据关系的真实被告,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有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到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秋红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秋红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秋红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学海审 判 员  蔡文慧代理审判员  姚永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肖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