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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法商初字第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盛赢纺织有限公司、郑立芳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盛赢纺织有限公司,郑立芳,李军富,邱文英,高密市利德纺织有限公司,山东美乐华时尚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法商初字第755号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人朱相中。委托代理人王朝阳。被告高密市盛赢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立芳。被告郑立芳,居民。被告李军富,居民。被告邱文英,居民。被告高密市利德纺织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美乐华时尚服饰有限公司。本案在审理原告山东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盛赢纺织有限公司、郑立芳、李军富、邱文英、高密市利德纺织有限公司、山东美乐时尚服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密市盛赢纺织有限公司、郑立芳、李军富、邱文英、高密市利德纺织有限公司、山东美乐时尚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高密市盛赢纺织有限公司、郑立芳、李军富、邱文英、高密市利德纺织有限公司、山东美乐时尚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181元,减半收取70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宝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初 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