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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民初字第0146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湖南盟拓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湖南中航精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盟拓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湖南中航精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望民初字第01469号原告湖南盟拓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桃花塅路58号德庆水韵山城6幢202房。法定代表人蓝新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江,湖南华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汪涓,湖南华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中航精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和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盟拓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中航精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盟拓数控机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盟拓数控机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盟拓数控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湖南盟拓数控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杨 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星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