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园知民初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百乐汇娱乐会所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百乐汇娱乐会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园知民初字第00082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周二伟,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百乐汇娱乐会所,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该会所经营者钱雷荣,男,汉族,1976年11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元和朱泾村(1)钱家里33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与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百乐汇娱乐会所(以下简称百乐汇娱乐会所)侵害作品复制权、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音集协的委托代理人周二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百乐汇娱乐会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第三辑)》收录了21个著作权人共520部MTV音乐电视作品。其中,北京当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然公司)有著作权的共有30部。当然公司与音集协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音像节目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信托音集协管理,授权音集协以自己名义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版权使用费用,并授权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音集协曾要求被告交纳版权使用费,从而合法使用本案涉及的音乐电视作品,但未能达成协议。诉前,原告委托公证机关对被告营业性放映本案涉及音乐电视作品的情况进行了证据保全。为维护音集协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不顾一切的爱》等18部MTV音乐电视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800元;3、赔偿原告为本案诉讼而支付的合理费用1000元(律师费);4、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被告百乐汇娱乐会所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系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ISRC编码为CN-A01-11-374-00/V.J6。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系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ISBN编码为978-7-7999-2275-1。两张专辑包括《不顾一切的爱》、《患难见真情》、《我是真的爱上你了》、《好想对你说》、《黑色翅膀》、《恋人唱的歌》、《我记得我爱过》、《香水》、《一封信》、《再爱我好吗》、《Di-da》、《没有我你怎么办》、《我只在乎你》、《告解的男人》、《倦鸟余花》、《曙光》、《余情难了》、《与爱情无关》等18部作品在内的多部音乐电视作品。专辑并声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标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同时,专辑内附文本载明上述18部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为当然公司。2010年4月12日,当然公司与音集协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信托音集协管理,并约定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同时约定至期满前六十日当然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合同则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3年6月6日,当然公司出具声明:我公司于2010年4月12日与音集协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依据该合同,第九条约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乙方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我公司对合同续展从未提出任何异议,《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依然有效。2015年1月17日下午,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公证人员在被告经营的303包间,依次点播了225首歌曲,并用携带的摄像设备(摄像前公证员对该设备的内存状况进行了清洁度检查并确认清洁)对所点播歌曲的播放过程进行摄像,公证结束后,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公证处将摄像的歌曲刻录在公证书所附的光盘之中。该次公证费用为1000元,原告因消费而支付被告260元。在该公证书所附的歌单中,包含了本案前述所涉的18部音乐电视作品。经比对,上述摄像的音乐视频所涉18部音乐电视作品内容与音集协提交的音像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光盘中所对应的作品内容相吻合。被告百乐汇娱乐会所系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为KTV,登记经营者为钱雷荣,登记开业日期为2014年1月20日。庭审中,原告称被告登记的包厢数为29个。2014年8月1日,原告委托江苏丰亚律师事务所处理本案纠纷,并约定原告于一审判决结案后支付律师费1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音像出版物《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3266号公证书、(2013)宁雨证经内字第274号公证书、(2015)宁秦证经内字第2587号公证书,委托代理合同、公证费发票等证据附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作品包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类型。涉案的音乐电视视频通过构思、摄影、表演、合成等汇集了一系列具有创造性的劳动,具有独创性,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该类作品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制作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作者。音集协提供的音像出版物显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属于当然公司,在无其他相反证明的情况下,应认定上述主体为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本案中,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权利人与音集协签订了相关的授权合同,将其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信托音集协管理,并约定了音集协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因此,音集协可以就本案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是本案的适格原告。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与著作财产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放映权是指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上述两种权利均属著作财产权。在本案中,被告百乐汇娱乐会所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经营的KTV场所为消费者提供涉案18部音乐电视作品的点播放映服务并收取费用,属于商业性经营行为,该行为侵害了音集协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复制权和放映权,被告百乐汇娱乐会所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的确定,本院认为,因原告未能举证被告百乐汇娱乐会所侵权给原告方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也未能举证被告百乐汇娱乐会所因为侵权所获的违法所得,因此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数量、知名度、被告百乐汇娱乐会所的营业规模、主观过错程度、音集协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82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五)、(十)项、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百乐汇娱乐会所(经营者钱雷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删除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作品清单见附件1);二、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百乐汇娱乐会所(经营者钱雷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82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8元,由被告苏州市相城区黄埭镇百乐汇娱乐会所(经营者钱雷荣)负担25元,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23元。被告负担之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帐号:10×××99。审判员 吴海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慧霏附件1:侵权作品清单《不顾一切的爱》、《患难见真情》、《我是真的爱上你了》、《好想对你说》、《黑色翅膀》、《恋人唱的歌》、《我记得我爱过》、《香水》、《一封信》、《再爱我好吗》、《Di-da》、《没有我你怎么办》、《我只在乎你》、《告解的男人》、《倦鸟余花》、《曙光》、《余情难了》、《与爱情无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八条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性组织,其设立方式、权利义务、著作权许可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第十一条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第十五条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片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九条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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