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2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学勇与梅勇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275-2号原告李学勇,男,汉族。被告梅勇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勇与被告梅勇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勇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勇撤诉。案件受理费4,068元,由原告李学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舒金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