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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2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学勇与梅勇峰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275-2号原告李学勇,男,汉族。被告梅勇峰,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学勇与被告梅勇峰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学勇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学勇撤诉。案件受理费4,068元,由原告李学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海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舒金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