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一初字第01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陶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1597号原告:陶某,女,1989年8月1日生,汉族。被告:肖某,男,1983年11月13日生,汉族。原告陶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胡存祥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被告肖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陶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后于2014年4月8日结婚,婚后于2014年10月24日生育婚生子肖某某,目前八个月。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最重要的是被告对原告以及家庭都没有责任心,对原告以及幼小的孩子很少关心照顾,天天在外面,很少回家。被告在原告怀孕期间就在网上与女网友暧昧聊天,并且变本加厉和其他女人发生不正当的关系且自己还拍摄了低俗的视频存在手机里被原告看到了。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令原告无法再与其继续生活下去了。综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向原告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50000元整;3、婚生子肖某某由被告直接抚养。肖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小孩还小。我会竭尽所能修复我们夫妻感情,我会承担起家庭责任,照顾好家庭。审理查明:陶某、肖某于2012年相识,双方于2014年4月8日登记结婚,2014年10月24日生育一子肖某某。婚后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以致成讼。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陶某提供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一份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间应互敬互爱、相互信任。陶某与肖某经过较长时间的相处后结婚,感情基础较为牢靠。双方结婚时间较短,难免因性格习性、家庭琐事等方面磨合不好发生争议,且小孩尚不满一周岁,今后夫妻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和交流,相互宽容,双方尚有和好可能。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陶某与肖某离婚。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由陶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魏凌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