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1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毛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1249号原告罗某某。被告毛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水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韦莹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