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民初字第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关显友、高晶芳诉关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显友,高晶芳,关新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民初字第416号原告关显友,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高晶芳,女,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关新新,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未出庭)。原告关显友、高晶芳诉被告关新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显军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于奎、人民陪审员贾立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关显友、高晶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关新新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关显友、高晶芳诉称,我和原告高晶芳系夫妻关系,被告关新新于2014年7月1日在我处借款55000元,并给我出具借据一张,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4月10日一次性还清。如果此款不还,关新新愿用自己的8.3亩承包土地包给关显友经营17年,可被告关新新在2015年初下落不明,现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关新新偿还欠款本金55000元及利息44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二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关新新于2014年7月1日出具的借据1份;2、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达呼店镇长发村委会出具的介绍信1份。对二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因被告关新新未出庭质证,且具有真实性,与本案具有必要的关联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关新新未出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关显友与高晶芳系夫妻关系,被告关新新和XX于2014年7月1日在二原告处借款55000元,被告关新新为二原告出具借据1张,双方约定还款日期为2015年4月10日一次性还清。如此款到期后还不上,关新新愿用自己的8.3亩承包土地由二原告经营17年顶付借款,被告关新新于2015年初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关新新偿还借款本金59400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另,在庭审中,二原告自愿放弃XX的诉讼权利。本院认为,被告关新新向二原告借款55000的事实清楚,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关新新理应积极给付,故对二原告要求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二原告主张借款利息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关新新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原告关显友、高晶芳借款本金55000元。案件受理费1275元及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关新新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显军审 判 员 于 奎人民陪审员 贾立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任秋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