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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宜宾国鼎天燃气有限公司与郭昌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国鼎天燃气有限公司,郭昌平,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怡安投资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宜宾国鼎天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象鼻镇大地村七社。法定代表人XX荣,总经理。被执行人郭昌平,男,汉族,1965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航天路中段6号。法定代表人曾万强,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怡安投资集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滨江路怡安大厦三楼。法定代表人王燕,总经理。被执行人: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南岸航天路中段6号。法定代表人郭昌平,总经理。案由:借款合同纠纷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1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昌平、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怡安投资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宜宾国鼎天燃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昌平、四川怡安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四川怡安投资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宜宾怡安龙润置地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应收款)5100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晓天审判员  税长富审判员  曾 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中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