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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虞民特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顾小利、何正海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顾小利,何正海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虞民特字第11号申请人:顾小利。被申请人:何正海。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顾小利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何正海死亡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顾小利撤回宣告何正海死亡的申请。审判员  张剑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梁徐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