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4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济宁光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祝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宁光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祝爱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4597号原告济宁光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世铭,经理。委托代理人冯鹰。被告祝爱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宁光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祝爱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济宁光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庆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许 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