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夏执字第5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张华银行存款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道礼,陆晓英,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夏执字第505-2号申请执行人彭道礼,男,196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被执行人陆晓英,女,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被执行人张华(又名张彦良),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夏邑县。申请执行人彭道礼与被执行人陆晓英、张华(又名张彦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2014)夏民初字第136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陆晓英、张华(又名张彦良)共同偿还彭道礼砖款85845元,承担诉讼费975元及执行费用,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经查询,被执行人张华(又名张彦良)在银行有存款10068.22元。现申请人要求划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华(又名张彦良)在银行的存款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彭 伟执行员 刘新建执行员 段俊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