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镜民二初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与芜湖八百通智能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市安捷通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八百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芜湖八百通智能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市安捷通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八百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镜民二初字第01411号原告: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宋祖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文斌,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八百通智能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郭浩瑞,董事长。被告:芜湖市安捷通停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法定代表人:陶绍新,董事长。被告:深圳市八百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梁正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八百通智能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市安捷通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八百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芜湖八百通智能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市安捷通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八百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5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现金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合肥江航飞机装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芜湖八百通智能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芜湖市安捷通停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八百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所有的财产在价值45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具体保全范围如下:1、对被告深圳市八百通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所持有的芜湖八百通智能停车场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在100万元范围内予以查封;2、对被告芜湖市安捷通停车服务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芜湖利民路分理处的账户以及在中国农业银行芜湖新市口支行的账户存款在350万元范围内予以冻结。需要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霞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