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黄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585-4号原告:黄某,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委托代理人:凌胜英,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余栋,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田某,男,1941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高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田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0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 莉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