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200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安徽宇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宇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2005-6号原告: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忠,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冰,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顾春翔,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职员。被告:安徽宇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杜文,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柳晴,安徽杜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宇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355元,减半收取20177.5元,原告南通耀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李朝刚审 判 员 任艾萍人民陪审员 张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琼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