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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终字第22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志刚与王福成、刘合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福成,王志刚,刘合娃,尹春芝,郑玉朵,刘京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终字第2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福成,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刚,农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合娃,系死者刘学光父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尹春芝,系死者刘学光母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玉朵,系死者刘学光妻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京京,系死者刘学光女儿。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北石油支公司。负责人赵洪元,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王福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4)任民初字第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王福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福成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福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于振东审判员  郭亚宁审判员  高 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靳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