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行立终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贾冲与农安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长行立终字第4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贾冲,男,1982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982********,汉族,现住吉林省农安县。委托代理人董小平(系贾冲母亲),女,1959年7月2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21959********,汉族,住址同上。上诉人贾冲因请求撤销农安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吉房执农城字第003637号房产执照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5)农行立初字第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贾冲上诉称,农安县人民政府违法颁发吉房执农城字第003637号房产执照,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农安县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不予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审理。本院认为,上诉人贾冲所诉的房产执照于1994年颁发,故贾冲的起诉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长20年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贾冲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会志代理审判员 姜 楠代理审判员 高婧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于佳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