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重胜与被告张宝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重胜,张宝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张重胜,男,1945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临沂市河东区人。被告张宝进,男,汉族,农民,临沂市河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重胜诉被告张宝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重胜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重胜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重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重胜负担。审判员 周云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