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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河民初字第2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重胜与被告张宝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重胜,张宝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河民初字第2008号原告张重胜,男,1945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临沂市河东区人。被告张宝进,男,汉族,农民,临沂市河东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重胜诉被告张宝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重胜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重胜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重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重胜负担。审判员  周云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宗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