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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奈法民初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1

案件名称

杨宪刚与周凤英、庄海洋、庄海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宪刚,周凤英,庄海洋,庄海强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5)奈法民初字第2047号原告杨宪刚,男,汉族,1976年4月19日出生,农民。委托代理人姜彦良,内蒙古诚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凤英,女,汉族,74岁,农民。委托代理人邵洪范,男,汉族,1962年5月29日出生,无业。被告庄海洋,男,汉族,1986年10月5日出生,农民。被告庄海强,男,汉族,1988年10月5日出生,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宪刚诉被告周凤英、庄海洋、庄海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宪刚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宪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宪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宪刚负担。审判员 刘 宁 宁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海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