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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1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杜某与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李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1820号原告杜某。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婷,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与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其经常居住地在洛南县景村镇板桥村为由,认为本案应由洛南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洛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被告李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某、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王婷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理,本院认为,根据庭审中原、被告的举证,可以说明李某某户籍所在地虽为咸阳市秦都区马庄街道办事处师村,但其经常居住地在洛南县景村镇板桥村。故被告李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洛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李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江人民陪审员  王线芬人民陪审员  田雅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武 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