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01
案件名称
永旺永乐苏房(苏州)有限公司与吴晓华、朱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旺永乐苏房(苏州)有限公司,吴晓华,朱弘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民一初字第00610号原告永旺永乐苏房(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塔韵路东侧吴山街北侧塔韵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OKUNOKOICHI(奥野光一),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亚兵,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峰,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晓华。被告朱弘。原告永旺永乐苏房(苏州)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晓华、朱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原本院代理审判员赵义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工作关系变更为本院代理审判员耿斌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永旺永乐苏房(苏州)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1日自愿撤回对被告吴晓华、朱弘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旺永乐苏房(苏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永旺永乐苏房(苏州)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耿斌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陆心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