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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商初字第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吕志强与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商初字第497号原告吕志强。委托代理人杨靖,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代喜源,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310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志强与被告招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志强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吕志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此款已由吕志强预交),由吕志强负担。审判员  雷海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彦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