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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闫某某诉被告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闫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秀孝,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海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4日以与被告采取其他方式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对被告四川省姚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