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刑初字第0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赵××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红刑初字第007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男,1989年10月29日出生。2014年10月1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31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以津红检诉刑诉(2015)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21日、2015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晓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期间,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5月14日13时5分许,被告人赵××驾驶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的“冀J×××××”三兴牌重型罐式货车沿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本溪路交口处遇绿色交通信号灯右转弯时,妨碍被害人张四×骑自行车由西向东直行通过该路口,其所驾重型罐式货车前部右侧与被害人张四×所骑自行车鞍座及后衣架左侧接触,后重型罐式货车将被害人张四×及所骑自行车碾轧,造成被害人张四×受伤及自行车损坏。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支队丁字沽大队认定:被告人赵××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四×不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四×因失血性休克死亡。肇事的“冀J×××××”三兴牌重型罐式货车驻车制动性能合格,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张四×的黑色捷安特自行车鉴定总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258元。公诉机关提交了有关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赵××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过程中发生致他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赵××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予以供认,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14日13时5分许,被告人赵××驾驶牌照号为冀J×××××的三兴牌重型罐式货车沿本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南侧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本溪路交口处遇绿色交通信号灯右转弯过程中,妨碍被害人张四×骑自行车沿丁字沽三号路由西向东直行通过该路口,其所驾重型罐式货车前部右侧撞击张四×所骑自行车鞍座及后衣架左侧,后车左侧车轮将自行车碾轧,造成张四×受伤及其自行车损坏。被害人张四×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赵××拨打急救及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驾车肇事的事实。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害人张四×因失血性休克死亡。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冀J×××××号三兴牌重型罐式货车驻车制动性能合格,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经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冀J×××××号重型罐式货车前部右侧与自行车鞍座及后衣架左侧接触后,冀J×××××号重型罐式货车左侧车轮将自行车碾轧。经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支队丁字沽大队认定:赵××驾驶经检验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右转弯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通行的违法行为,其过错是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张四×存在导致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违法行为,故张四×不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综上,赵××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四×不承担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经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害人张四×的黑色捷安特自行车总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258元。另查,被害人张四×之妻张一×、之子张二×、之女张三×是其近亲属。被告人赵××所驾冀J×××××号三兴牌重型罐式货车登记所有人为×县××供销公司运输队,实际所有人为贾××,被告人赵××受雇于贾××从事运输。该车在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三者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商业三者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在诉讼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一×、张二×、张三×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人赵××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贾××、沧县水产供销公司运输队、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办理丧事支出费用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78820元。经本院调解,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一×、张二×、张三×、被告人赵××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贾××、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赵××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一×、张二×、张三×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贾××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一×、张二×、张三×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含已垫付15000元);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一次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一×、张二×、张三×经济损失人民币586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一×、张二×、张三×自愿撤回对被告人赵××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贾××、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沧县水产供销公司运输队的起诉,对赵××予以谅解,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经当庭举证、质证,有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图及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人张二×、张一×、贾××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受理信息表、天津市急救中心出具的证明信、被告人赵××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表、肇事车辆行驶证复印件、天津市红桥医院、天津市第一中心医院出具的被害人张四×伤情诊断证明书、被害人死亡医学证明书、民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单及交强险保险单、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录像光盘、天津市天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赵××、张四×血液酒精含量检验书、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书、交通事故痕迹鉴定书、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书、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红桥支队丁字沽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天津市红桥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和解协议书、被告人赵××的身份证明及供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赵××在案发后拨打电话报警,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赵××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且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可依法对其从宽处罚。鉴于其此次犯罪系初犯,交通肇事后抢救伤者,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赵××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蔡 江代理审判员 吴启敏人民陪审员 田文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权 乐速 录 员 史敬思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5、《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