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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1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续学海与李德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续学海,李德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615号原告续学海,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被告李德俊,男,5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续学海诉被告李德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续学海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德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续学海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德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续学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续学海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蔡亮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高莹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