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1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续学海与李德俊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续学海,李德俊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10615号原告续学海,男,1966年6月16日出生。被告李德俊,男,5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续学海诉被告李德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续学海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李德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续学海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德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续学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续学海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蔡亮亮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高莹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