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呼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任小生与郭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生,郭东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1453号原告:任小生,男,汉族。被告:郭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小生与被告郭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小生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小生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25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小生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海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赫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