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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呼民初字第14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任小生与郭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生,郭东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呼民初字第1453号原告:任小生,男,汉族。被告:郭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小生与被告郭东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小生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小生庭审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小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邮寄送达费44.4元,合计25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小生自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庞海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赫倩倩 微信公众号“”